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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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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等受處分人之處遇如附表四。
  2. 2.感化教育受處分人之處遇,如按其性質有變更前項規定之必要者,得報請法務部變更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3條的規定: 1. 各等受處分人的處遇根據附表四的規定。 2. 如果感化教育受處分人的情況有需要變更前項規定的必要,可以向法務部提出變更申請。 根據以上資料,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3條主要提供了對於受處分人的處遇規定。具體的處遇內容可以參考附表四,並且如果感化教育受處分人的情況需要進行變更,可以向法務部提出相應的申請。但是以上資料中並沒有提供具體的附表四內容及相關範例,無法確切了解受處分人的處遇細節。 参考資料: 《我國保安處分制度之研究 》

  • 感化教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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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 13 條規定:「各等受處分人之處遇如附表四。感化教育受處分人之處遇,如按其性質有變更前項規定之必要者,得報請法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