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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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等受處分人之處遇如附表四。
- 2.感化教育受處分人之處遇,如按其性質有變更前項規定之必要者,得報請法務部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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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3條的規定: 1. 各等受處分人的處遇根據附表四的規定。 2. 如果感化教育受處分人的情況有需要變更前項規定的必要,可以向法務部提出變更申請。 根據以上資料,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3條主要提供了對於受處分人的處遇規定。具體的處遇內容可以參考附表四,並且如果感化教育受處分人的情況需要進行變更,可以向法務部提出相應的申請。但是以上資料中並沒有提供具體的附表四內容及相關範例,無法確切了解受處分人的處遇細節。 参考資料: 《我國保安處分制度之研究 》
- 感化教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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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