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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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5條,受處分人在執行中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自繼續執行之日起重新編等計分。這意味著如果有受處分人在執行保安處分期間故意犯罪且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則他們的計分會重新計算,可能會有更嚴厲的處分。範例:如果一個人在執行保安處分期間故意犯罪,並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他的計分將從新的刑期開始重新計算。
- 故意犯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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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