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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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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處分人在執行中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自繼續執行之日起重新編等計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5條,受處分人在執行中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自繼續執行之日起重新編等計分。這意味著如果有受處分人在執行保安處分期間故意犯罪且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則他們的計分會重新計算,可能會有更嚴厲的處分。範例:如果一個人在執行保安處分期間故意犯罪,並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他的計分將從新的刑期開始重新計算。

  • 故意犯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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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 15 條規定:「受處分人在執行中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自繼續執行之日起重新編等計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