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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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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處分人在執行中由其他機關借提者,應由原執行處所函請寄禁之監獄、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代為考計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6條,如果受處分人在執行期間被其他機關借調,原先執行處所應函請禁錮的監獄、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代為考核計分。這意味著在計算受處分人的責任分數時,他們在借調期間的表現將由另一個處所評估。以下是一個相關的範例:假設受處分人在執行處所期間被警察局借調作為特別行動小組成員,原執行處所將函請借調的監獄進行評估,以便納入責任分數的計算中。

  • 借提名詞
  • 少年觀護所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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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 16 條規定:「受處分人在執行中由其他機關借提者,應由原執行處所函請寄禁之監獄、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代為考核計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