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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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6條,如果受處分人在執行期間被其他機關借調,原先執行處所應函請禁錮的監獄、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代為考核計分。這意味著在計算受處分人的責任分數時,他們在借調期間的表現將由另一個處所評估。以下是一個相關的範例:假設受處分人在執行處所期間被警察局借調作為特別行動小組成員,原執行處所將函請借調的監獄進行評估,以便納入責任分數的計算中。
- 借提名詞
- 少年觀護所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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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