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 1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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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 17-1 條: 1. 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的判定應審酌以下事項: 一、受處分人釋放後是否具備適當的職業。 二、受處分人釋放後是否具備謀生的技能。 三、受處分人釋放後是否具備固定的住所或居所。 四、受處分人釋放後社會對其沒有不良觀感。 2.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出院並能夠就學,被視為具備前項第一款所提到的要件。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 -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 《少年事件處理法》
- 審酌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少年事件處理法法規
- 諭知名詞
- 感化教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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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