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17-1

快速跳轉
  1. 1.前條所稱「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應審酌下列事項加以認定: 一、釋放後須有適當之職業。 二、釋放後須有謀生之技能。 三、釋放後須有固定之住所居所。 四、釋放後社會對其無不良觀感。
  2. 2.少年事件處理法諭知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出院後能就學者,視為具備前項第一款之要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 17-1 條: 1. 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的判定應審酌以下事項: 一、受處分人釋放後是否具備適當的職業。 二、受處分人釋放後是否具備謀生的技能。 三、受處分人釋放後是否具備固定的住所或居所。 四、受處分人釋放後社會對其沒有不良觀感。 2.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出院並能夠就學,被視為具備前項第一款所提到的要件。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 -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 《少年事件處理法》

  • 審酌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少年事件處理法法規
  • 諭知名詞
  • 感化教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 17-1 條規定:「前條所稱「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應審酌下列事項加以認定: 一、釋放後須有適當之職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 1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