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 5 條
快速跳轉
執行機關依前條規定調查完畢後,應即決定受處分人應否適用累進處遇,並告知本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5條規定,執行機關在調查完畢後,應即決定受處分人是否應適用累進處遇,並通知本人。這意味著在對受處分人進行調查後,執行機關必須根據規程中的細則來判斷是否對受處分人採取累進處遇措施。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對受處分人的處置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一個可能的範例是,如果執行機關調查後發現受處分人的情況符合累進處遇的條件,他們將告知受處分人該如何適用這一措施。
- 累進處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