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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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6條的規定,累進處遇分為四等,依次漸進,分別是第四等、第三等、第二等和第一等。如果被處分的人具有品行善良,且擁有適合共同生活的情況,可以直接編入第三等級。 以此為例,如果一位被處分的人在感化教育期間表現良好,按照該條款的規定,他可以編入累進處遇的第三等級,享受相應的待遇和權益。
- 累進處遇名詞
- 感化教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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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