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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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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累進處遇分下列四等,自第四等依次漸進: 一、第四等。 二、第三等。 三、第二等。 四、第一等。
  2. 2.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如品行善良,具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形者,得逕編入第三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6條的規定,累進處遇分為四等,依次漸進,分別是第四等、第三等、第二等和第一等。如果被處分的人具有品行善良,且擁有適合共同生活的情況,可以直接編入第三等級。 以此為例,如果一位被處分的人在感化教育期間表現良好,按照該條款的規定,他可以編入累進處遇的第三等級,享受相應的待遇和權益。

  • 累進處遇名詞
  • 感化教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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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 6 條規定:「累進處遇分下列四等,自第四等依次漸進: 一、第四等。 二、第三等。 三、第二等。 四、第一等。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