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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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累進處遇,依處分期間以每月十五分定其責任總分數,以其總分數十分之四為第一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三為第二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二為第三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一為第四等之責任分數。(其計算方法如附表二)感化教育未諭知期間者以三年計算。
- 2.累犯受強制工作處分者,按附表二之表列標準,逐等增加其責任分數五分之一(其計算方法如附表三)。 附表二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等別及責任分數表 ┌───┬───┬─────┬───┬─────┬────┐ │處 分│一 年│一年六個月│二 年│二年六個月│三 年 │ │期 間│ │ │ │ │ │ ├───┼───┼─────┼───┼─────┼────┤ │責 任│一八○│二七○ │三六○│四五○ │五四○ │ │總分數│ │ │ │ │ │ ├───┼───┼─────┼───┼─────┼────┤ │第一等│七二 │一○八 │一四四│一八○ │二一六 │ ├───┼───┼─────┼───┼─────┼────┤ │第二等│五四 │八一 │一○八│一三五 │一六二 │ ├───┼───┼─────┼───┼─────┼────┤ │第三等│三六 │五四 │七二 │九○ │一○八 │ ├───┼───┼─────┼───┼─────┼────┤ │第四等│一八 │二七 │三六 │四五 │五四 │ └───┴───┴─────┴───┴─────┴────┘ 附表三 累犯強制工作受處分人責任分數表 ┌───┬────┬─────┬────┬─────┬────┐│處 分│一 年│一年六個月│二 年│二年六個月│三 年 ││期 間│ │ │ │ │ │├───┼────┼─────┼────┼─────┼────┤│責 任│二一六 │三二四 │四三二 │五四○ │六四八 ││總分數│ │ │ │ │ │├───┼────┼─────┼────┼─────┼────┤│第一等│八六.四│一二九.六│一七二.│二一六 │二五九.││ │ │ │八 │ │二 │├───┼────┼─────┼────┼─────┼────┤│第二等│六四.八│九七.二 │一二九.│一六二 │一九四.││ │ │ │六 │ │四 │├───┼────┼─────┼────┼─────┼────┤│第三等│四三.二│六四.八 │八六.四│一○八 │一二九.││ │ │ │ │ │六 │├───┼────┼─────┼────┼─────┼────┤│第四等│二一.六│三二.四 │四三.二│五四 │六四.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附件中的保安處分累進處遇等別及責任分數表,該法規第7條的第1項規定了累進處遇的責任分數計算方法。根據期間的不同,將每個月的十五分加總起來,然後根據總分數的十分之四、十分之三、十分之二和十分之一來分別定義第一等、第二等、第三等和第四等的責任分數。另外,對於感化教育未諭知期間的情況,計算時間為三年。根據附表二的表格,列出了不同處分期間所對應的總分數和責任等級;而根據附表三的表格,則列出了累犯受強制工作處分人的責任分數。例如,在第一年內,責任總分數為216,則對應的責任等級為第一等。以上為我對上述法條的釋義。 參考資料: -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 相關案例(法務部86年4月9日【86】法監字第09769號函) - 相關案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519號判決)
- 累進處遇名詞
- 感化教育名詞
- 諭知名詞
- 累犯名詞
- 強制工作處分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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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