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10

快速跳轉

經查受刑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獎勵,監獄應取消獎勵,並以適當方式回復原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第10 條規定,若經查獲受刑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獎勵,監獄應取消該獎勵,並以適當方式回復原狀。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受刑人以詐術或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獎勵,應處一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刑。例如,如果受刑人利用虛報或製造虛假事蹟的方式獲取獎勵,監獄根據本條規定可以取消該獎勵並回復原狀。

  • 經查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經查獲受刑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獎勵,監獄應取消獎勵,並以適當方式回復原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