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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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第10 條規定,若經查獲受刑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獎勵,監獄應取消該獎勵,並以適當方式回復原狀。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受刑人以詐術或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獎勵,應處一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刑。例如,如果受刑人利用虛報或製造虛假事蹟的方式獲取獎勵,監獄根據本條規定可以取消該獎勵並回復原狀。
- 經查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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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