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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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第9條,如果受刑人在返家探親期間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時返回監獄的話,監獄應當報告監督機關並通知當地警察機關,然後將其移交給相關的檢察署進行調查。另外,如果受刑人在回監後被發現在返家期間有犯罪行為的話,也將受到相同的對待。 作為參考資料的範例,根據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的內容可以看到一些案件中於受刑人的返家探親期間有犯罪行為的情況。例如,在某個案件中,受刑人未在指定的日期返回監獄,並在返家期間犯下了新的罪行。根據第9條的規定,這種情況下,監獄應報告監督機關並通知警察機關,同時受刑人回監後也將受到進一步的調查與審理。
- 受刑人名詞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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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