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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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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返家探親之受刑人,其在外期間,算入刑期內。但在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而未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2. 2.返家探親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正當理由之一,未於指定期日回監時,應於原指定回監期日內向監獄報告: 一、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交通中斷或急需處理者。 二、因疾病,經公、私立醫院證明住院醫療或隔離者。
  3. 3.監獄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另行指定受刑人回監期日,並令其定時回報。
  4. 4.前項回監期日,以監獄認定已無正當理由後之八小時為限。
  5. 5.第二項及第三項事由,監獄應陳報監督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了返家探親的受刑人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第1款,返家探親期間的日數會被算入刑期內,但如果在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而未回監的情況下,這段在外的日數就不會被算入刑期內。第2款列出了返家探親受刑人可以被視為正當理由之情況,如果未能在指定回監期日內回監的話,應該在原指定回監期日內向監獄報告。報告原因可以是因為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造成的交通中斷或需要處理的情況,或者是因為疾病住院醫療或隔離的情況,需提供公私立醫院的相關證明。第3款表示一旦監獄接到報告,將安排另一個回監期日並要求受刑人定時回報。根據第4款,回監期日間的時間限制為監獄認定已無正當理由之後的八小時。第5款則要求監獄應該將第2款和第3款的事由報告給監督機關備查。 在列舉的參考案例中,第一個法條涉及到一個被告在指定期日返監之理由是否為返家探親的正當理由的辯論。根據證據,被告在指定期日當天試圖搭飛機返回監獄,但未能及時趕上飛機。然後,他與監獄部門溝通並告知他會在家裡等待。最終,他在家裡被抓住並被送回監獄。根據參考案例的分析,法庭認為被告的行動屬於過失未能趕上班機,並在監獄部門的指示下待在家裡等待,並無脫逃的故意,因此被告無罪。 在第二個法條涉及到一名被告嘗試避免回監的情況。被告主張他未能及時回監是因為他的兄長忌日情緒不佳飲酒過量,直到醒來才意識到已經超過回監期限。根據參考案例的分析,法庭認為被告明知自己需要在限定的時間內回監,不應該放縱自己飲酒到醉醒不醒,耽誤回監期限。又被告曾經因妨害兵役案件而被判刑,且多次觸犯妨害兵役罪,法庭認為被告有意未於指定期日回監且沒有正當理由,因此判決被告有罪。 以上都是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解釋和分析的回答。

  • 受刑人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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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返家探親之受刑人,其在外期間,算入刑期內。但在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而未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