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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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返家探親期間,受刑人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不得出入不正當場所。 二、嚴禁施用毒品或其他違禁品。 三、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 四、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實施危害、恐嚇、騷擾、跟蹤、糾纏或其他不法行為。 五、其他經監獄認為應遵行之事項。
- 2.返家探親時應持返家探親證明書至返家當地警察機關報到。
- 3.返家探親受刑人回監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並得實施毒(藥)物、酒精檢測或尿液檢驗。
- 4.返家探親受刑人之活動範圍,除往返行程所必要外,以申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境內為限。
- 5.返家探親前,監獄應發給受刑人返家探親應遵行事項及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絡表件,並發函返家當地警察機關,以協助查訪。
- 6.前項聯絡表件應由受刑人最近親屬或家屬填寫到、離家日期及時間並記載受刑人活動情形。
- 7.返家探親受刑人應於到家及離家時向監獄回報時間,監獄並應抽查其活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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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第7條,返家探親期間,受刑人需要遵守以下事項: 1. 不得進入不正當場所。 2. 嚴禁使用毒品或其他違禁品。 3. 不得有違反法律的行為。 4. 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進行危害、恐嚇、騷擾、跟蹤、糾纏或其他不法行為。 5. 監獄還可以要求受刑人遵守其他相關事項。 此外,返家探親時,受刑人需要攜帶返家探親證明書並向返家地區的警察機關報到。同時,當受刑人返回監獄時,監獄可以對其進行身體、衣物和攜帶物品的檢查,並可能進行毒品、酒精或尿液檢驗。 受刑人在返家探親期間的活動範圍,除了必要的往返行程外,僅限於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境內。 在返家探親前,監獄應該提供受刑人應遵守的事項以及最近親屬或家人的聯絡資料。並且,監獄需要與返家地的警察機關聯繫,以協助監察受刑人的活動情況。 最後,返家探親受刑人需要向監獄報告到家和離家的時間,監獄也可能進行抽查以了解其活動情況。 資料來源: -刑事保護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41)
- 受刑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告訴人名詞
- 告發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騷擾名詞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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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