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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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目所稱之返家探親,係指於指定期間內,受刑人得返家探視最近親屬或家屬。
- 2.返家探親每次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監獄應於受刑人返家前告知其預定應返監之時間。
- 3.前項期間,不包括在途期間。其在途期間,由監獄考量受刑人返家探親路程決定。
- 4.返家探親受刑人須取得受探視最近親屬或家屬同意書,其受探視最近親屬或家屬有數人者,得僅取得其中一人之同意。如有特殊情況,監獄應協助返家探親受刑人取得其最近親屬或家屬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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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第 6 條解釋: 1. 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目解釋:返家探親指的是在特定時間内,受刑人可以回家探望最親近的親屬或家人。 2. 返家探親每次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監獄應在受刑人返家前告知其應該返回監獄的預定時間。 3. 前項所述的時間不包括在途的時間,監獄應考慮受刑人返家探望的路程來確定在途的時間。 4. 返家探親的受刑人必須獲得探視最親近的親屬或家屬的同意書,如果受刑人有多位探視的最親近親屬或家屬,可以只獲得其中一人的同意書。如果有特殊情況,監獄應協助返家探親的受刑人取得其最親近的親屬或家屬的同意書。 例子:根據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第6條,如果一名受刑人想要返家探親,他需要在特定期間內返回家中探望最親近的親屬或家人。每次的返家探親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而監獄應該在受刑人返家前告知他應該返回監獄的時間。在此期間,旅途的時間不計算在內,而監獄會考慮受刑人返家探望時的路程來確定旅途時間。此外,受刑人需要取得探視最親近的親屬或家人的同意書,如果有多位親屬或家人,也可以僅獲得其中一人的同意書。如果有特殊情況,監獄應該協助受刑人取得親屬或家人的同意書。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目條文
- 受刑人名詞
- 在途期間名詞
- 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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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