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依本法第八十四條獎勵受刑人之方式如下: 一、公開表揚:由監獄長官於適當場合為之。 二、增給成績分數:增加當月成績總分一分至六分。 三、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給與具正面、勵志或鼓勵性質之書籍或獎品。 四、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合併或個別增加一次至三次。 五、發給獎狀:發給記載獎勵行為內容之獎狀。 六、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一般性獎金,每人每次最高額以新臺幣五千元為限。參加比賽之獎金,依相關比賽規定給與之。 七、其他特別獎勵: (一)與眷屬同住:累進處遇進至三級以上,有期徒刑執行逾三分之一,無期徒刑執行逾十五年,且最近一年內無懲罰紀錄之受刑人,或刑期未滿一年、拘役或易服勞役執行期間無懲罰紀錄之受刑人,得給予與眷屬同住之獎勵。 (二)返家探親: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有期徒刑執行逾三分之二,且最近一年內無懲罰紀錄之受刑人,或刑期未滿一年、拘役或易服勞役執行期間無懲罰紀錄之受刑人,得給予返家探親之獎勵。 (三)前二目特別獎勵,於受刑人另案經禁止接見通信者,不適用之。
- 前項獎勵基準如附表。
- 給予第一項第七款特別獎勵,監獄應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