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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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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八十四條獎勵受刑人之方式如下: 一、公開表揚:由監獄長官於適當場合為之。 二、增給成績分數:增加當月成績總分一分至六分。 三、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給與具正面、勵志或鼓勵性質之書籍或獎品。 四、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合併或個別增加一次至三次。 五、發給獎狀:發給記載獎勵行為內容之獎狀。 六、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一般性獎金,每人每次最高額以新臺幣五千元為限。參加比賽之獎金,依相關比賽規定給與之。 七、其他特別獎勵: (一)與眷屬同住:累進處遇進至三級以上,有期徒刑執行逾三分之一,無期徒刑執行逾十五年,且最近一年內無懲罰紀錄之受刑人,或刑期未滿一年、拘役或易服勞役執行期間無懲罰紀錄之受刑人,得給予與眷屬同住之獎勵。 (二)返家探親: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有期徒刑執行逾三分之二,且最近一年內無懲罰紀錄之受刑人,或刑期未滿一年、拘役或易服勞役執行期間無懲罰紀錄之受刑人,得給予返家探親之獎勵。 (三)前二目特別獎勵,於受刑人另案經禁止接見通信者,不適用之。
  2. 2.前項獎勵基準如附表。
  3. 3.給予第一項第七款特別獎勵,監獄應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了受刑人可以獲得的不同獎勵方式,包括公開表揚、增給成績分數、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發給獎狀、給與獎金以及其他特別獎勵。具體的獎勵內容和條件,根據監獄的實際情況和受刑人的執行表現而定。其中,特別獎勵包括與眷屬同住和返家探親的獎勵,但對於已經經禁止接見通信的受刑人不適用。根據附表中的基準,給予特別獎勵的要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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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依本法第八十四條獎勵受刑人之方式如下: 一、公開表揚:由監獄長官於適當場合為之。 二、增給成績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