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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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監獄: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 二、監獄長官:指前款監獄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三、眷屬:指受刑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四、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與受刑人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 五、最近親屬:指受刑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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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第2條是關於本辦法所使用的詞語定義。根據該條,以下詞語的定義為: 1. 監獄: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 2. 監獄長官:指前款監獄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3. 眷屬:指受刑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4. 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與受刑人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 5. 最近親屬:指受刑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以上這些詞語的定義,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分別指代不同的身份關係,例如監獄指的是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的監獄,包括分監和女監。監獄長官則指監獄的首長及其授權的人。眷屬指的是受刑人的配偶和直系血親。家屬則指與受刑人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人,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最後,最近親屬則包括受刑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的旁系血親、二親等內的姻親。這些定義在本辦法的適用上起到了具體定義詞彙範疇的作用。 參考資料示例: 《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行政作業規範》,法務部矯正署,2018年;法務部矯正署官方網站,https://www.mjib.gov.tw。
- 受刑人名詞
- 直系血親名詞
-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條文
- 民法 第 1122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2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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