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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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一目所稱之與眷屬同住,係指於監獄之指定處所及期間,使受刑人與眷屬生活或相處。
- 2.與眷屬同住,每次以三日為限。
- 3.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向監獄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雙方關係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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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第4條解釋如下: 1. 根據第一項第七款第一目的解釋,與眷屬同住指的是在指定處所及期間,受刑人與其眷屬一起生活或相處。 2. 與眷屬同住的期限每次限定為三天。 3. 受刑人的眷屬,需要向監獄提交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雙方關係的文件。 參考資料: 依照刑事矯正法第21條、刑事矯正法第22條及「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受刑人可以獲得特殊獎勵與處遇。例如,受刑人在服刑期間表現優良,可以獲得與眷屬同住的獎勵,具體細節與期限等則根據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第4條所規定。
- 受刑人名詞
- 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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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