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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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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一目所稱之與眷屬同住,係指於監獄之指定處所及期間,使受刑人與眷屬生活或相處。
  2. 2.與眷屬同住,每次以三日為限。
  3. 3.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向監獄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雙方關係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第4條解釋如下: 1. 根據第一項第七款第一目的解釋,與眷屬同住指的是在指定處所及期間,受刑人與其眷屬一起生活或相處。 2. 與眷屬同住的期限每次限定為三天。 3. 受刑人的眷屬,需要向監獄提交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雙方關係的文件。 參考資料: 依照刑事矯正法第21條、刑事矯正法第22條及「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受刑人可以獲得特殊獎勵與處遇。例如,受刑人在服刑期間表現優良,可以獲得與眷屬同住的獎勵,具體細節與期限等則根據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第4條所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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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一目所稱之與眷屬同住,係指於監獄之指定處所及期間,使受刑人與眷屬生活或相處。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