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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與眷屬同住時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處所內設備應妥為保管,如有損壞或短少,應照價賠償。 二、受刑人應配合監獄作息。 三、於處所內,不得有賭博、飲酒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四、處所使用人應維護環境整潔。 五、不得持有違禁物品,私有財物應自行檢點保管。 六、同住期間屆滿,應即按時離開指定處所,不得藉故拖延。 七、同住處所倘無炊煮設備,不得在處所內炊煮。 八、同住眷屬應自備飲食。 九、傳染病流行期間應配合監獄各項防疫措施。 十、其他應遵行事項。
  2. 與眷屬同住期間之受刑人或眷屬有違背前項情事,監獄得隨時停止其同住,並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如有犯罪行為,監獄應陳報監督機關,並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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