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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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查小組應依前條資格審查結果,就符合資格之受刑人填具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如附件),並綜合資格審查結果及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填載情形做成初步審查意見。
- 2.審查小組做成前項初步審查意見前,應邀請法律、犯罪防治、教育、心理、社會工作、醫學、勞動或與遴選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至少一人參與之。
- 3.審查小組及前項之人認有必要時,得實施下列一種或數種方式,以利作成初步審查意見: 一、面談受刑人。 二、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或提供資料。 三、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或提供資料。
- 4.前條資格審查結果及第一項初步審查意見,應送機關首長核閱後,儘速檢附相關文件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 5.前項機關首長於核閱時,得加註意見後一併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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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6條,受刑人遴選的程序如下: 1. 監獄指定專人根據第四條第三項製作的名冊,填寫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並提交監務會議審議初核後,報告法務部矯正署。 2. 法務部矯正署審核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並彙送遴選小組審議。分發過程如下: - 按照受刑人積分的多寡,依序排列名次。 - 按照名次先後,考慮受刑人的志願和各外役監所需名額,進行分發直至額滿。 - 若積分相同,優先考慮殘餘刑期較短的受刑人;若殘餘刑期相同,優先考慮具有外役作業專長的受刑人;如果都具有外役作業專長,則由遴選小組委員進行表決。 3. 遴選結果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署長核定。如果署長對審議結果有異議,可以要求遴選小組重新審議。如果對重新審議結果仍然不同意,可以在變更結果後附上理由。 參考資料: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6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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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