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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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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務部矯正署應成立遴選小組,辦理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及分發事宜。
  2. 2.遴選小組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法務部矯正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法務部矯正署就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各外役監業務主管及法律、犯罪防治、教育、心理、社會工作、醫學、勞動或與遴選相關領域之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專家派(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3. 3.遴選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任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4. 4.遴選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聘任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由法務部矯正署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上下文,無法找到與「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 7 條」相關的資料或解釋。我無法提供對此法條的釋義或相關範例。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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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法務部矯正署應成立遴選小組,辦理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及分發事宜。遴選小組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其中一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