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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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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監獄典獄長或其授權之人應指定專人彙整資料,並由單位主管、業務承辦人或其他適當人員至少三人以上組成審查小組,依第二條及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資格之審查作業。
  2. 2.受刑人資格審查,以法務部矯正署公告之截止日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5條的規定,法務部矯正署應成立遴選小組,負責處理外役監受刑人的遴選和分發事宜。該遴選小組由7至11名委員組成,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由法務部矯正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法務部矯正署根據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各外役監業務主管和專家學者派遣(聘任),其中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遴選小組的委員任期為兩年,屆滿後可以再次被派遣(聘任);委員任期內如果有缺額,繼任委員的任期持續到原任期結束之日。遴選小組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如果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應指定一名委員代理。遴選小組的會議應該有超過全體委員二分之一的委員出席;其所審議的決定應該經過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才能執行。遴選小組的審議可以通過舉手、記名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在票數相同的情況下,主席有決定權。 如果委員對於遴選案件有利害關係,應當回避,不得參與決議,並且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遴選小組的委員都是無給職的,但聘任委員可以根據規定領取出席費和交通費,由法務部矯正署相關經費項下均勻支給。 這些法規的依據在於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並根據該實施辦法的第5條進行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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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各監獄典獄長或其授權之人應指定專人彙整資料,並由單位主管、業務承辦人或其他適當人員至少三人以上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