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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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監獄應依法務部矯正署之通知,公告並受理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作業之申請。
- 2.受刑人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至第八項及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得於公告截止日前檢具相關資料向執行之監獄提出申請,執行之監獄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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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4條的規定,監獄應根據法務部矯正署的通知,公告收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作業的申請,並且必須在公告截止日前接受受刑人填寫申請表(附件一)的申請,不得拒絕受理。接著,監獄在受理後應立即進行資格審查,審查通過的受刑人將被列入志願名冊(附件二),並在公告截止日後的十天內報告給法務部矯正署,同時也要將審查結果告知給受刑人。 這些規定的依據可以在以下參考資料中找到: 1. 行政院法務部矯正署網站 - 監獄所校遴調雜役暨服務員注意事項 2. 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全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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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