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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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務部矯正署應將第五條資格審查結果、第六條初步審查意見彙送遴選小組審議。
- 2.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作業之申請,經遴選小組審議並通過遴選者,依下列方式進行分發: 一、依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中積分之高低,依序排列名次。 二、按名次先後,參酌受刑人志願及各外役監需求名額,分發至額滿為止。 三、積分相同者,以殘餘刑期較短者優先;殘餘刑期相同時,以犯次為非累犯者為優先、累犯次之;犯次相同者,以具外役作業專長者優先;均具外役作業專長者,由遴選小組委員表決決定。
- 3.前項審議結果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署長核定,署長如對審議結果有意見,得交遴選小組復議,對復議結果仍有不同意見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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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9條,對於受刑人在外役監服刑後,如果發現不符合第2條及第4條所列的情形,或其他不適宜進行外役監作業的情況,應立即陳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將受刑人轉移至其他監獄執行。另外,如果受刑人在外役監執行已超過一年且剩餘刑期超過四個月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則可以由執行的外役監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轉移至其他外役監執行: 1. 受刑人的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為重病或肢體障礙,無法遠距離旅行,並且有全民健康保險發放的重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的身心障礙證明。 2. 受刑人的父母或配偶已年滿六十五歲,或受刑人有未滿十二歲的子女。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受刑人在外役監服刑期間患上了重病,鑒於他無法遠距離旅行接受醫療治療,他可以申請轉移至其他監獄執行刑期。另外,如果受刑人的父母都已年滿六十五歲,或者他有未滿十二歲的子女,他也可以申請轉移到其他外役監執行刑期。這些情況下,外役監可以向法務部矯正署申請核准轉移受刑人的執行地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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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