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第 1 條(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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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在監獄、軍人監獄之人犯,看守所、軍事看守所之被告,依本條例之規定處理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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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第1條的規定,該條例適用於戡亂時期在監獄、軍人監獄的人犯以及在看守所、軍事看守所的被告。如果該條例沒有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則應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以此條例為依據,這意味著在戡亂時期,人犯或被告的處理方式是根據該條例內容來進行的。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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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