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第 10 條(保釋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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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犯之保釋,由監獄監務委員會議決後,報請法務部核准。 軍人監獄人犯之保釋,由監務委員會議決後,報請國防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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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第10條,人犯的保釋程序如下: 一般人犯的保釋,需要由監獄監務委員會進行討論與決定後,再向法務部申請核准。 而軍人監獄中的人犯保釋則需要由監獄監務委員會進行討論與決定後,再向國防部申請核准。 可參考資料: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第10條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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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