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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18施行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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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之施行地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規定,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第 18 條規定,本條例的施行地域由行政院以命令來定。具體而言,行政院會透過發布命令來確定該條例的適用範圍。根據該條例的描述,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範例:假設行政院發布了一份命令,指定該條例的施行地域為全國各地的監所。這樣一來,該條例將適用於全國各地的監所,並且監所人犯的處理將按照該條例中所規定的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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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第 18 條規定:「本條例之施行地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