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第 8 條(適用限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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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第8條的適用限制(二),以下的罪行不適用於本條例: 一、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至第七條之罪。依照「懲治叛亂條例」的相關條文,這些罪行的具體內容尚不清楚。 二、殺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罪。根據上述資料中提到的法規,暫時無法確定有關殺害直系血親或尊親屬的具體法條內容。 三、盜匪罪。這包括犯盜竊罪的人,但根據資料中關於「懲治盜匪條例」的部分,法條已於特定日期被刪除,因此無法提供有關法條的詳細內容。 四、製造販賣或運輸煙毒之罪。這個罪行涉及到製造、販賣或運輸毒品,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有關這一罪行的具體法條。 基於上述資料的限制,目前無法提供有關這些罪行的更詳細解釋或適用範例。
- 第二條至第七條條文
- 直系血親尊親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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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