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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8適用限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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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左列各款之罪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 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至第七條之罪。 二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罪。 三 盜匪罪。 四 製造販賣或運輸煙毒之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第8條的適用限制(二),以下的罪行不適用於本條例: 一、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至第七條之罪。依照「懲治叛亂條例」的相關條文,這些罪行的具體內容尚不清楚。 二、殺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罪。根據上述資料中提到的法規,暫時無法確定有關殺害直系血親或尊親屬的具體法條內容。 三、盜匪罪。這包括犯盜竊罪的人,但根據資料中關於「懲治盜匪條例」的部分,法條已於特定日期被刪除,因此無法提供有關法條的詳細內容。 四、製造販賣或運輸煙毒之罪。這個罪行涉及到製造、販賣或運輸毒品,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有關這一罪行的具體法條。 基於上述資料的限制,目前無法提供有關這些罪行的更詳細解釋或適用範例。

  • 第二條至第七條條文
  • 直系血親尊親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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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第 8 條規定:「犯左列各款之罪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 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至第七條之罪。 二 殺直系血親尊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