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第 7 條(現役軍人之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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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現役軍人身份之人犯合於本條例第三條、第五條之規定而判處未滿七年有期徒刑之刑者,按左列各款處理: 一 軍官保釋後得准服原役,但停役期間應受後備軍人之管理。 二 自中華民國三十九年起至四十三年上半年止所徵士兵服役期間已滿四分之三者,一律保釋,其服役期間未滿四分之三者,保釋後仍服原役至服役期滿之日為止,保釋期間及服役期滿後仍應受後備軍人之管理。 三 前款以外之士兵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身體健康者,保釋後仍服原役,其餘一律保釋,毋庸服役。 前項應回服兵役之人犯,由軍人監獄造具名冊,呈請國防部核准調撥之,其在服役期間內有特殊功績者,由其服務之部隊列舉具體事實,報請國防部呈經行政院轉請總統特赦減刑或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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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現役軍人之保釋條例第7條規定了具有現役軍人身份且被判處未滿七年有期徒刑之刑的人犯的處理方式,以下分別針對該法條的各項款進行釋義: 一、根據第7條第一款,軍官被保釋後可以繼續服役,但在停役期間應受後備軍人的管理。這表示軍官被保釋後可以回到原本的軍種服役,但在這段時間內,他們將不再屬於現役,而是屬於後備軍人。 二、根據第7條第二款,徵召的士兵在服役期間已滿四分之三以上的,應保釋;如果未滿四分之三,則保釋後仍需要回去繼續服役直到役期屆滿。在保釋期間和役期屆滿後,他們仍然需要受到後備軍人的管理。 三、根據第7條第三款,除了前一款之外,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且身體健康的士兵可以保釋後繼續服役,其他則可以保釋且毋庸再服役。這表示在特定條件下,部分年齡較低且身體健康的士兵可以繼續回去服役,而其他情況下則可以保釋且不需要回去服役。 最新相關參考資料: 根據《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第7條,現役軍人之保釋,現行參考資料無法找到可直接相關的法案或法律解釋文件。請以軍事法規專家或法學專業學者為主,進一步查閱相關國內或國際的軍事法規法案或解釋,以獲得更詳盡、正確的解釋。
- 第三條、第五條條文
- 有期徒刑名詞
- 核名詞
- 特赦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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