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第 6 條(適用限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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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 犯罪在本條例施行後者。 二 犯罪在本條例施行前而發覺或追訴在施行後者。 三 通輯在本條例施行前而歸案在施行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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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第6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犯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一、犯罪在本條例施行後的人犯。 二、犯罪在本條例施行前,但發覺或追訴在施行後的人犯。 三、通輯在本條例施行前,但歸案在施行後的人犯。 我不知道具體的案例或例子來支持這些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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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