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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6適用限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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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 犯罪在本條例施行後者。 二 犯罪在本條例施行前而發覺或追訴在施行後者。 三 通輯在本條例施行前而歸案在施行後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第6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犯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一、犯罪在本條例施行後的人犯。 二、犯罪在本條例施行前,但發覺或追訴在施行後的人犯。 三、通輯在本條例施行前,但歸案在施行後的人犯。 我不知道具體的案例或例子來支持這些項目。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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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第 6 條規定:「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 犯罪在本條例施行後者。 二 犯罪在本條例施行前而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