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第 5 條(保釋(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在本條例施行前偵查審判或審核中之被告,於判處有期徒刑以下之刑,執行達前二條所定之期間時,按各該條規定分別保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第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