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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5保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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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條例施行前偵查審判或審中之被告,於判處有期徒刑以下之刑,執行達前二條所定之期間時,按各該條規定分別保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第 5 條的規定,於該條例實施前,在偵查審判或審核中的被告,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罰且已執行達到前二條所指定的期間,則可以按照各該條的規定進行保釋。這表示被告在特定情況下可以獲得保釋,在執行刑罰之前暫時獲釋。具體保釋的條件和程序可能需要參考該條例的其他相關規定。

  • 偵查名詞
  • 名詞
  • 被告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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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第 5 條規定:「在本條例施行前偵查審判或審核中之被告,於判處有期徒刑以下之刑,執行達前二條所定之期間時,按各該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