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第 5 條(保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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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第 5 條的規定,於該條例實施前,在偵查審判或審核中的被告,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罰且已執行達到前二條所指定的期間,則可以按照各該條的規定進行保釋。這表示被告在特定情況下可以獲得保釋,在執行刑罰之前暫時獲釋。具體保釋的條件和程序可能需要參考該條例的其他相關規定。
- 偵查名詞
- 核名詞
- 被告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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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