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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第 4 條(保釋(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在本條例施行前判處逾七年有期徒刑之人犯,於執行達十分之二時,依前條規定准予保釋,其判處無期徒刑之人犯於執行達七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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