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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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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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