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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矯正學校應以中學方式設置,必要時並得附設職業類科、國民小學部,其校名稱某某中學。
  2. 矯正學校得視需要會同職業訓練主管機關辦理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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