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11條的規定,少年矯正學校應以中學方式設置,必要時並得附設職業類科、國民小學部,其校名稱可以是某某中學。此法條允許矯正學校根據需要與職業訓練主管機關合作辦理職業訓練。 例如,某少年矯正學校根據這項法條,可以在其校內附設職業類科,提供學生職業訓練的機會。
矯正學校應以中學方式設置,必要時並得附設職業類科、國民小學部,其校名稱某某中學。 矯正學校得視需要會同職業訓練主管機關辦理職業訓練。
立法理由一、矯正學校與一般學校不同處,在於後者得以年齡層區別高中、國中及國小之教育階段,惟矯正學校之收容對象涵括十二歲以下兒童及二十一歲以下各級教育階段年齡層之少年,故無法以單一之高級中學、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設置之。為因應矯正學校之特殊性,爰參考教育法令於第一項規定矯正學校應以中學方式設置,校名稱某某中學,並得視實際需要附設職業類科及國民小學部。 二、矯正學校得視學生需要附設職業訓練機構,辦理學生之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以培養其一技之長,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參考高級中學規程第七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職業訓練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
一、矯正學校與一般學校不同處,在於後者得以年齡層區別高中、國中及國小之教育階段,惟矯正學校之收容對象涵括十二歲以下兒童及二十一歲以下各級教育階段年齡層之少年,故無法以單一之高級中學、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設置之。為因應矯正學校之特殊性,爰參考教育法令於第一項規定矯正學校應以中學方式設置,校名稱某某中學,並得視實際需要附設職業類科及國民小學部。 二、矯正學校得視學生需要附設職業訓練機構,辦理學生之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以培養其一技之長,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參考高級中學規程第七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職業訓練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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