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導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訓育實施計畫之擬訂事項。 二、學生生活、品德之指導及管教事項。 三、學生累進處遇之審查事項。 四、學生假釋、免除或停止執行之建議、陳報等事項。 五、學生紀律及獎懲事項。 六、學生體育訓練事項。 七、學生課外康樂活動事項。 八、與輔導處配合實施生活輔導事項。 九、其他有關訓導事項。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14條規定了訓導處的掌理事項,包括訓育實施計畫的擬訂、學生生活和品德的指導和管教、學生累進處遇的審查、學生假釋、免除或停止執行的建議和陳報等事項、學生紀律和獎懲事項、學生體育訓練事項、學生課外康樂活動事項、與輔導處配合實施生活輔導事項以及其他有關訓導事項。 根據資料中所提到的沈意然是被告所屬的教導員,負責學生日常生活指導、管理及課業督導業務,並協助輔導教師從事教化考核、性行輔導及社會連繫等相關事宜。而根據私立學校法第32條第1項,董事會違反教育法令的定義包括董事會怠於履行依教育法令所賦予之職責即未善盡監督學校財務責任之情形。 參考資料: -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40053&flno=14) - 私立學校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001&flno=32)
訓導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訓育實施計畫之擬訂事項。 二、學生生活、品德之指導及管教事項。 三、學生累進處遇之審查事項。 四、學生假釋、免除或停止執行之建議、陳報等事項。 五、學生紀律及獎懲事項。 六、學生體育訓練事項。 七、學生課外康樂活動事項。 八、與輔導處配合實施生活輔導事項。 九、其他有關訓導事項。
立法理由一、訓導處之職掌。 二、參考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少年輔育院條例第十條、監獄組織條例第四條及第七條規定。
一、訓導處之職掌。 二、參考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少年輔育院條例第十條、監獄組織條例第四條及第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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