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件收發、撰擬及保管事項。 二、印信典守事項。 三、學生指紋、照相、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四、經費出納事項。 五、學生制服、書籍供應及給養事項。 六、房屋建築及修繕事項。 七、物品採購、分配及保管事項。 八、技訓器械、材料之購置及保管事項。 九、學生入校、出校之登記事項。 十、學生死亡及遺留物品處理事項。 十一、其他不屬於各處、隊、室之事項。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16 條,總務處的職責有以下幾項: 一、文件收發、撰擬及保管事項:總務處負責處理學校文件的收發,並撰寫相關文件,同時負責文件的保管工作。 二、印信典守事項:總務處管理學校的印信,確保印信安全及正確使用。 三、學生指紋、照相、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總務處負責學生指紋、照相和相關資料的編製和管理工作。 四、經費出納事項:總務處負責學校經費的出納工作,包括收入和支出的管理。 五、學生制服、書籍供應及給養事項:總務處負責學生制服、書籍供應和給養的管理和供應工作。 六、房屋建築及修繕事項:總務處負責學校房屋建築和修繕的事宜,包括與相關單位的溝通和協調。 七、物品採購、分配及保管事項:總務處負責學校物品的採購、分配和保管工作。 八、技訓器械、材料之購置及保管事項:總務處負責購買和保管技訓器械、材料等相關物品。 九、學生入校、出校之登記事項:總務處負責學生入校和出校時相關登記的工作。 十、學生死亡及遺留物品處理事項:總務處負責處理學生死亡時的相關事宜,包括遺留物品的處理。 十一、其他不屬於各處、隊、室之事項:總務處負責學校其他不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項。 以上是總務處的職責範圍,根據這些職責,總務處需負責管理文件、印信、學生資料、經費、制服和書籍供應、房屋建築和修繕、物品採購和保管、技訓器械和材料購置、學生入校和出校登記事項、學生死亡和遺留物品處理,以及其他不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
總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件收發、撰擬及保管事項。 二、印信典守事項。 三、學生指紋、照相、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四、經費出納事項。 五、學生制服、書籍供應及給養事項。 六、房屋建築及修繕事項。 七、物品採購、分配及保管事項。 八、技訓器械、材料之購置及保管事項。 九、學生入校、出校之登記事項。 十、學生死亡及遺留物品處理事項。 十一、其他不屬於各處、隊、室之事項。
立法理由一、總務處之職掌。 二、參考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少年輔育院條例第十二條、監獄組織條例第三條及第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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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務處之職掌。 二、參考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少年輔育院條例第十二條、監獄組織條例第三條及第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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