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衛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矯正學校之巡邏查察及安全防護事項。 二、學生戒護及校外護送事項。 三、天災事變、脫逃及其他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事項。 四、武器、戒具之保管及使用事項。 五、警衛勤務之分配及執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戒護事項。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17 條是有關警衛隊所掌理的事項。根據該條,警衛隊的職責包括:巡邏查察及安全防護事項、學生的戒護及校外護送事項、天災事變、脫逃及其他緊急事故發生時的處置事項、武器和戒具的保管及使用事項、警衛勤務的分配和執行事項,以及其他有關戒護的事項。 根據矯正署「少年機關學員脫逃防治實施要點」第4點,警衛隊應執行的職務有:維護機關出入口與牆册、監控設備之正常運作狀況、戒備和安全防護措施的執行、檢查和監視學員生活區域、學員戒護和校外護送、處理脫逃事件等。 此外,根據「少年矯正學校例假時間區隔命令」第6條第2項,警衛隊應對矯正學校的學生行使校園警戒職權,保護學生的安全,在學校內實施巡邏、護衛和安全檢查等警衛勤務。 這些規定和措施都是為了確保矯正學校的安全和防止犯罪行為發生而設立的。
警衛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矯正學校之巡邏查察及安全防護事項。 二、學生戒護及校外護送事項。 三、天災事變、脫逃及其他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事項。 四、武器、戒具之保管及使用事項。 五、警衛勤務之分配及執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戒護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警衛隊之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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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警衛隊之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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