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警衛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矯正學校之巡邏查察及安全防護事項。 二、學生戒護及校外護送事項。 三、天災事變、脫逃及其他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事項。 四、武器、戒具之保管及使用事項。 五、警衛勤務之分配及執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戒護事項。
警衛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矯正學校之巡邏查察及安全防護事項。 二、學生戒護及校外護送事項。 三、天災事變、脫逃及其他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事項。 四、武器、戒具之保管及使用事項。 五、警衛勤務之分配及執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戒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