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以下簡稱矯正學校)之設置及矯正教育之實施,依本通則之規定;本通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2條的規定,少年矯正學校的設置和矯正教育的實施必須遵守該通則的規定。如果通則沒有相關規定的話,則適用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根據此條款,可以確定少年矯正學校的設置和矯正教育的實施都必須遵循相關法律和通則的規定,並且必須按照其中的具體要求進行操作。
少年矯正學校(以下簡稱矯正學校)之設置及矯正教育之實施,依本通則之規定;本通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訂明矯正學校之設置及矯正教育之實施適用本通則與其他法律間之順序。 二、少年矯正學校之設置及矯正教育之實施與一般行刑機構及學校不同,由於其設置及運作須突破現有之教育與監所體系及相關法規,爰將本通則定為特別法性質,優先於其他有關教育及監所法律適用;本通則未規定者,始適用其他有關教育及監所法律之規定。
一、訂明矯正學校之設置及矯正教育之實施適用本通則與其他法律間之順序。 二、少年矯正學校之設置及矯正教育之實施與一般行刑機構及學校不同,由於其設置及運作須突破現有之教育與監所體系及相關法規,爰將本通則定為特別法性質,優先於其他有關教育及監所法律適用;本通則未規定者,始適用其他有關教育及監所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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