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少年受刑人及感化教育受處分人經由學校教育矯正不良習性,促其改過自新,適應社會生活,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及監獄行刑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制定本通則。
根據我們提供的上下文,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1條是為了讓少年受刑人和感化教育受處分人透過學校教育進行矯正,改善不良習慣,促進他們改過自新,以及適應社會生活。該通則是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2條第2項和監獄行刑法第3條第4項的規定而訂立的。 根據我們所提供的上下文,這些法律的細節和解釋沒有提到第1條,因此我們無法提供第1條的逐條解釋。
為使少年受刑人及感化教育受處分人經由學校教育矯正不良習性,促其改過自新,適應社會生活,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及監獄行刑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制定本通則。
立法理由一、揭示本通則立法之宗旨及依據。 二、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少年矯正機構之設置及矯正教育之實施,另以法律定之。」該修正草案業經本院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台八十五法字第一五六八八號函送請立法院審議。另立法院審查中之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感化教育機構之組織及其教育之實施,以法律定之。」為本通則制定之法源依據。
一、揭示本通則立法之宗旨及依據。 二、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少年矯正機構之設置及矯正教育之實施,另以法律定之。」該修正草案業經本院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台八十五法字第一五六八八號函送請立法院審議。另立法院審查中之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感化教育機構之組織及其教育之實施,以法律定之。」為本通則制定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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