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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通則所稱矯正教育之實施,係指少年徒刑、拘役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應以學校教育方式實施之。
  2. 未滿十二歲之人,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適用本通則之有關規定,並得視個案情節及矯正需要,交其他適當兒童教養處所及國民小學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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