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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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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通則所稱矯正教育之實施,係指少年徒刑、拘役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應以學校教育方式實施之。
  2. 2.未滿十二歲之人,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適用本通則之有關規定,並得視個案情節及矯正需要,交其他適當兒童教養處所及國民小學執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3 條的規定,矯正教育的實施應該以學校教育的方式進行。這表示少年受到徒刑、拘役或感化教育處分後,必須在矯正學校接受教育。此外,對於年齡未滿十二歲的人,如果被判受感化教育處分,也可以根據個別案情和矯正需要,被安排在其他適當的兒童教養機構或國民小學接受教育。 例如,如果一個未滿十二歲的少年被判受感化教育處分,根據這個條款的規定,他可以被送到一個適當的兒童教養機構或國民小學,並按照矯正教育的方式進行教育。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860506 制定)

本通則所稱矯正教育之實施,係指少年徒刑、拘役及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應以學校教育方式實施之。   未滿十二歲之人,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適用本通則之有關規定,並得視個案情節及矯正需要,交其他適當兒童教養處所及國民小學執行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訂明矯正教育實施之對象與方式。   二、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原非屬少年事件處理法所稱之少年,惟為配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並解決實際問題,爰於第二項明定未滿十二歲而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兒童,亦適用本通則之規定。此外,並得視個案情節及矯正需要,由學校決定將之轉交其他適當兒童教養處所及國民小學,其目的除得增加實施彈性外,並期以制度化之方式處理兒童就養及就學等問題,對其提供最適宜之環境,以達最佳矯正教育之效果。至於本項所稱之「其他適當兒童教養處所」,係指如臺灣更生保護會兒童學苑、少年學苑或其他具相同性質之機關。

  • 少年名詞
  • 拘役名詞
  • 感化教育名詞
(0860506 制定)

一、第一項訂明矯正教育實施之對象與方式。   二、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原非屬少年事件處理法所稱之少年,惟為配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並解決實際問題,爰於第二項明定未滿十二歲而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兒童,亦適用本通則之規定。此外,並得視個案情節及矯正需要,由學校決定將之轉交其他適當兒童教養處所及國民小學,其目的除得增加實施彈性外,並期以制度化之方式處理兒童就養及就學等問題,對其提供最適宜之環境,以達最佳矯正教育之效果。至於本項所稱之「其他適當兒童教養處所」,係指如臺灣更生保護會兒童學苑、少年學苑或其他具相同性質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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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3 條規定:「本通則所稱矯正教育之實施,係指少年徒刑、拘役及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應以學校教育方式實施之。未滿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