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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矯正學校隸屬於法務部,有關教育實施事項,並受教育部督導。
  2. 檢察官及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就有關刑罰、感化教育之執行事項,得隨時考矯正學校。
  3. 第一項督導辦法,由教育部會同法務部定之。前項考核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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