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資料,「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5條規定: 1. 教育部應會同法務部設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並遴聘學者專家參與,負責矯正學校之校長、教師遴薦,師資培育訓練,課程教材編撰、研究、選用及其他教育指導等事宜。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內容,教育部負責設立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並徵聘學者專家參與其中。該委員會的職責包括校長和教師的遴薦、師資培育訓練、課程教材的編撰、研究、選用以及其他教育指導相關事務。 2. 前項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教育部會同法務部定之。 該條文規定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的設置辦法由教育部會同法務部一同訂定。具體的設置辦法可能需要透過官方發布的文件或公告來確定。
教育部應會同法務部設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並遴聘學者專家參與,負責矯正學校之校長、教師遴薦,師資培育訓練,課程教材編撰、研究、選用及其他教育指導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教育部會同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規定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之設置及其職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規定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之設置及其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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