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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矯正學校分一般教學部及特別教學部實施矯正教育,除特別教學部依本通則規定外,一般教學部應依有關教育法令,辦理高級中等教育及國民中、小學教育,兼受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督導。
  2. 矯正學校之學生(以下簡稱學生),除依本通則規定參與特別教學部者外,應參與一般教學部,接受教育。
  3. 第一項一般教學部學生之學籍,應報請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其為國民教育階段者,由學生戶籍所在地學校為之;其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由學生學籍所屬學校為之。
  4. 前項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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