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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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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矯正學校分一般教學部及特別教學部實施矯正教育,除特別教學部依本通則規定外,一般教學部應依有關教育法令,辦理高級中等教育及國民中、小學教育,兼受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督導。
  2. 2.矯正學校之學生(以下簡稱學生),除依本通則規定參與特別教學部者外,應參與一般教學部,接受教育。
  3. 3.第一項一般教學部學生之學籍,應報請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其為國民教育階段者,由學生戶籍所在地學校為之;其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由學生學籍所屬學校為之。
  4. 4.前項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6條規定了關於矯正學校的教育安排和學籍管理的相關內容。根據該條,矯正學校分為一般教學部和特別教學部兩個部分,一般教學部旨在辦理高級中等教育及國民中、小學教育,而特別教學部則依據本通則規定進行矯正教育。一般教學部的學生在參與特別教學部之外,也應該參與一般教學部接受教育。 根據該條第三項規定,一般教學部學生的學籍應該報請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具體而言,國民教育階段的學生的學籍由學生的戶籍所在地學校管理,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學生的學籍則由學生所屬學校管理。關於學生學籍的管理辦法則由教育部進行定制。 根據上述的解釋和資料,可以理解到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6條的目的是規範矯正學校的教育運作和學生學籍管理,並明確了一般教學部和特別教學部的教學內容和學生參與的規定,同時也提供了學生學籍管理的方式和相關機構的職責。此外,教育部的制定相關學生學籍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學生學籍管理的具體細節和要求。

立法沿革 1

(0860506 制定)

矯正學校分一般教學部及特別教學部實施矯正教育,除特別教學部依本通則規定外,一般教學部應依有關教育法令,辦理高級中等教育及國民中、小學教育,兼受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督導。   矯正學校之學生(以下簡稱學生),除依本通則規定參與特別教學部者外,應參與一般教學部,接受教育。   第一項一般教學部學生之學籍,應報請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其為國民教育階段者,由學生戶籍所在地學校為之;其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由學生學籍所屬學校為之。   前項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矯正學校收容之對象,應分一般教學部及特別教學部雙軌對其實施教育。其中一般教學部係依循有關教育法令辦學,有關教育事項,兼受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督導,以發揮教育功能,使少年課業步入正軌;特別教學部則針對因短期收容而無法編入一般教學部之學生,為增進其社會適應能力,施以強化輔導之敎學,以求其心性之重整,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特別教學部學生並無學籍問題,惟一般教學部學生之學籍,仍應報請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爰為第三項規定。

  • 法令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0860506 制定)

一、矯正學校收容之對象,應分一般教學部及特別教學部雙軌對其實施教育。其中一般教學部係依循有關教育法令辦學,有關教育事項,兼受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督導,以發揮教育功能,使少年課業步入正軌;特別教學部則針對因短期收容而無法編入一般教學部之學生,為增進其社會適應能力,施以強化輔導之敎學,以求其心性之重整,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特別教學部學生並無學籍問題,惟一般教學部學生之學籍,仍應報請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爰為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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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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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6 條規定:「矯正學校分一般教學部及特別教學部實施矯正教育,除特別教學部依本通則規定外,一般教學部應依有關教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