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對矯正學校所實施各項矯正教育措施,得陳述意見,矯正學校對於學生陳述之意見未予採納者,應以書面告知。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7 條,學生對矯正學校所實施各項矯正教育措施,有權陳述意見。如果矯正學校未採納學生的意見,應以書面方式告知學生。 例如,如果一位學生建議增加某項教育活動或改變某項規則,矯正學校在考慮後決定不予採納,根據該法條,矯正學校應該給予學生一份書面告知,說明為何不予採納學生的建議,讓學生清楚了解決策過程。
學生對矯正學校所實施各項矯正教育措施,得陳述意見,矯正學校對於學生陳述之意見未予採納者,應以書面告知。
立法理由為促進學生與矯正學校之溝通,以提昇教育實施效果,爰於第一項賦予學生對矯正學校之矯正教育措施得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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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學生與矯正學校之溝通,以提昇教育實施效果,爰於第一項賦予學生對矯正學校之矯正教育措施得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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