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 8 條的法規,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提供了以下幾點內容: 1. 學生有權以言詞或書面方式向矯正學校申訴委員會投訴,當他們認為自己受到不當侵害,或不服從學校的懲罰或不當對待時。學生可以由自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進行申訴。 舉例:一名學生在矯正學校被處以過度的懲罰,他可以向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指控矯正學校對他的不當對待。 2. 申訴委員會對於上述申訴案件進行審理,除了根據監獄行刑法或保安處分執行法中相關規定外,如果認為申訴有理由,則應該撤銷或修改原先的懲罰或對待方式;如果認為沒有理由,則應該駁回申訴。 舉例:一名學生申訴說他受到不當對待,申訴委員會經過審理後認為申訴有理由,則可以撤銷或修改對該學生的懲罰。 3. 如果學生對申訴委員會的決定仍然不滿意,他們可以向法務部進行再申訴。法務部可以成立再申訴委員會來處理再申訴案件。此外,學生不得因為提出申訴或再申訴而被處以更不利的懲罰或對待。 舉例:一名學生不滿意申訴委員會的決定,他可以向法務部提出再申訴,要求對該決定進行重新審理。 4. 申訴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秘書、教務主任、訓導主任和輔導主任組成,並邀請三至五位社會公正人士參與,其中校長擔任主席。再申訴委員會由法務部成立,應邀請三分之一以上的社會公正人士參與。 舉例:申訴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學校的主要行政職位和教育職位,以及三至五位社會公正人士。 5. 申訴和再申訴案件的處理辦法由法務部制定。 舉例:法務部將根據該法規定制定申訴和再申訴案件的處理辦法,以確保公平和公正。
學生於其受不當侵害或不服矯正學校之懲罰或對其生活、管教之不當處置時,其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得以言詞或書面向矯正學校申訴委員會申訴。 申訴委員會對前項申訴,除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或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外,認有理由者,應予撤銷或變更原懲罰或處置;認無理由者,應予駁回。 學生對申訴委員會之決定仍有不服時,得向法務部再申訴。法務部得成立再申訴委員會處理。學生並不得因其申訴或再申訴行為,受更不利之懲罰或處置。 申訴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秘書、教務主任、訓導主任及輔導主任組成之,並邀請社會公正人士三至五人參與,以校長為主席;法務部成立之再申訴委員會,應邀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社會公正人士參與。 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學生對於矯正學校對其生活、管教及處罰所為之處置,如有不服,應給予其表達意見之管道,以保障其合法權益;而矯正學校對學生之不服,亦應有制度化之處理方式,爰於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學生之申訴、再申訴制度,俾利其遵循。 二、為使學生之申訴、再申訴權利受到保障,爰參照刑事訴訟法有關不利益變更禁止之精神,於第三項規定學生不得因其申訴或再申訴行為,受更不利之處置。
一、學生對於矯正學校對其生活、管教及處罰所為之處置,如有不服,應給予其表達意見之管道,以保障其合法權益;而矯正學校對學生之不服,亦應有制度化之處理方式,爰於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學生之申訴、再申訴制度,俾利其遵循。 二、為使學生之申訴、再申訴權利受到保障,爰參照刑事訴訟法有關不利益變更禁止之精神,於第三項規定學生不得因其申訴或再申訴行為,受更不利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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