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檢查發現受刑人未經許可持有之金錢或物品,監獄得視情節予以歸屬國庫、毀棄或另為其他適當之處理;其金錢或物品持有人不明者,亦同。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79條的規定,如果經檢查發現受刑人未經許可持有的金錢或物品,監獄有權根據情節將其歸屬國庫、毀棄或進行其他適當的處理。同樣地,如果持有金錢或物品的人不明,也會進行相同的處理。在這個情況下,監獄可以依法處理未經許可持有的金錢或物品,並且有權將其沒入或廢棄。
減少賞與金超過二十元,及慎獨監然超過三日者,應經獄務委員會決議。
依前條緩予執行後,如受懲罰者有顯著之改悔情狀,經保持一月以上之善行,應撤銷其懲罰。 受懲罰者,在執行中有顯著之改悔情狀時,得終止其執行。
經檢查發現受刑人未經許可持有之金錢或物品,監獄得視情節予以歸屬國庫、毀棄或另為其他適當之處理;其金錢或物品持有人不明者,亦同。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由原條文第七十一條第二項移列修正,明定經檢查發現受刑人未經許可持有之金錢或物品,或其金錢或物品持有人不明,監獄得視情節予以歸屬國庫、毀棄或另為適當之處理,以維監獄秩序及管理,並兼顧比例原則。上開另為其他適當之處理,例如交付保管,日後再予歸還;或依受刑人之請求交由他人領回。
減少賞與金超過二十元,及慎獨監然超過三日者,應經獄務委員會決議。
依前條緩予執行後,如受懲罰者有顯著之改悔情狀,經保持一月以上之善行,應撤銷其懲罰。 受懲罰者,在執行中有顯著之改悔情狀時,得終止其執行。
本條規定由原條文第七十一條第二項移列修正,明定經檢查發現受刑人未經許可持有之金錢或物品,或其金錢或物品持有人不明,監獄得視情節予以歸屬國庫、毀棄或另為適當之處理,以維監獄秩序及管理,並兼顧比例原則。上開另為其他適當之處理,例如交付保管,日後再予歸還;或依受刑人之請求交由他人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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