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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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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監獄對前條外界送入之金錢、飲食及物品,因送入人或其居住處所不明,或為受刑人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經公告六個月後仍無人領取時,歸屬國庫或毀棄。
  2. 2.於前項待領回或公告期間,監獄得將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之物品毀棄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78 條的規定: 1. 監獄收到從外界送入的金錢、飲食和物品,如果送入人或其居住處所不明,或者被受刑人拒絕收受,應該退還給送入人;如果無法退還,則在公告了六個月後仍無人前來領取時,這些財物歸屬國庫或者被毀棄。 2. 在待領取或者公告期間,監獄可以將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者不適合保管的物品進行毀棄。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76 條》,監獄收到不明來源的金錢、飲食和物品,應該通知送入人在公告期間前來領取。同時,如果送入人或其家屬在收到通知後沒有前來領取,或者無法聯繫上送入人時,監獄可以公告並等待一定期間後,將這些財物歸屬國庫或者進行毀棄。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341229 制定)

受刑人違背紀律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面責。   二、停比發受書信一次至三次。   三、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四、限制閱覽圖書一月至二月。   五、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六、停止購買物品。   七、減少賞與金。   八、慎獨監禁一日至十日。

(0431214 全文修正)

告知懲罰後,應予本人以解辯之機會,認為有理由者,得免其執行,或緩予執行;無理由者,立即執行之。但有疾病或其他特別事由時,得停止執行。

(1081217 全文修正)

監獄對前條外界送入之金錢、飲食及物品,因送入人或其居住處所不明,或為受刑人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經公告六個月後仍無人領取時,歸屬國庫或毀棄。   於前項待領回或公告期間,監獄得將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之物品毀棄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因送入之物品涉及送入者之財產權,爰修正第一項增訂退回之公告程序,及公告期滿無人領回之處理方式,以資周延,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於等待送入人領回或公告期間,對於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之物品,宜給予監獄毀棄之權限,以利監獄實務運作,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四、原第二項經檢查發現私自持有財物之處理,移列修正條文第七十九條,爰予刪除。

(0341229 制定)

受刑人違背紀律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面責。   二、停比發受書信一次至三次。   三、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四、限制閱覽圖書一月至二月。   五、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六、停止購買物品。   七、減少賞與金。   八、慎獨監禁一日至十日。

(0431214 全文修正)

告知懲罰後,應予本人以解辯之機會,認為有理由者,得免其執行,或緩予執行;無理由者,立即執行之。但有疾病或其他特別事由時,得停止執行。

(1081217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因送入之物品涉及送入者之財產權,爰修正第一項增訂退回之公告程序,及公告期滿無人領回之處理方式,以資周延,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於等待送入人領回或公告期間,對於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之物品,宜給予監獄毀棄之權限,以利監獄實務運作,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四、原第二項經檢查發現私自持有財物之處理,移列修正條文第七十九條,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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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行刑法第 78 條規定:「監獄對前條外界送入之金錢、飲食及物品,因送入人或其居住處所不明,或為受刑人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行刑法第 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獄行刑法第 7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