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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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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界得對受刑人送入金錢、飲食、必需物品或其他經監獄長官許可之財物。
  2. 2.監獄對於前項外界送入之金錢、飲食、必需物品及其他財物,所實施之檢查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3. 3.經前項檢查認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時,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4. 4.前三項金錢、飲食、必需物品及其他財物之送入方式、時間、次數、種類、數額、數量、限制或禁止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77 條的規定,外界可以對受刑人送入金錢、飲食、必需物品或其他經監獄長官許可之財物。監獄在對外界送入的金錢、飲食、必需物品及其他財物進行檢查時,不能超過必要的程度。如果經檢查認為這些物品會妨害監獄的秩序或安全,可以限制或禁止送入。而關於這些金錢、飲食、必需物品及其他財物的送入方式、時間、次數、種類、數額、數量、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及其他應該遵行的事項,則由法務部來制定辦法。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3

(0341229 制定)

前條獎賞方法如左。   一、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   二、給與相當數額之賞金。   三、減少作業時間,許其閱讀書籍。   四、與以較好之給養。   受刑人有應予特別獎賞者,得呈請司法行政部核獎。

(0431214 全文修正)

減少勞作金超過二十元及停止戶外活動超過三日者,應經監務委員會決議。

(1081217 全文修正)

外界得對受刑人送入金錢、飲食、必需物品或其他經監獄長官許可之財物。   監獄對於前項外界送入之金錢、飲食、必需物品及其他財物,所實施之檢查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經前項檢查認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時,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前三項金錢、飲食、必需物品及其他財物之送入方式、時間、次數、種類、數額、數量、限制或禁止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文字修正移列第一項,就外界得對受刑人送入金錢、飲食,及經監獄長官許可者予以規範。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分就監獄對外界送入之金錢、飲食、必需物品及其他財物檢查不得逾必要程度,經認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得限制或禁止送入予以規範。   四、增訂第四項明定送入金錢、飲食、必需物品及其他財物之送入方式、時間、次數、種類、數額、數量、限制或禁止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由法務部以辦法定之。

  • 受刑人名詞
(0341229 制定)

前條獎賞方法如左。   一、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   二、給與相當數額之賞金。   三、減少作業時間,許其閱讀書籍。   四、與以較好之給養。   受刑人有應予特別獎賞者,得呈請司法行政部核獎。

(0431214 全文修正)

減少勞作金超過二十元及停止戶外活動超過三日者,應經監務委員會決議。

(1081217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文字修正移列第一項,就外界得對受刑人送入金錢、飲食,及經監獄長官許可者予以規範。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分就監獄對外界送入之金錢、飲食、必需物品及其他財物檢查不得逾必要程度,經認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得限制或禁止送入予以規範。   四、增訂第四項明定送入金錢、飲食、必需物品及其他財物之送入方式、時間、次數、種類、數額、數量、限制或禁止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由法務部以辦法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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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行刑法第 77 條規定:「外界得對受刑人送入金錢、飲食、必需物品或其他經監獄長官許可之財物。監獄對於前項外界送入之金錢、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行刑法第 7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獄行刑法第 7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