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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界得對受刑人送入金錢、飲食、必需物品或其他經監獄長官許可之財物。
  2. 監獄對於前項外界送入之金錢、飲食、必需物品及其他財物,所實施之檢查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3. 經前項檢查認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時,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4. 前三項金錢、飲食、必需物品及其他財物之送入方式、時間、次數、種類、數額、數量、限制或禁止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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