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77 條的規定,外界可以對受刑人送入金錢、飲食、必需物品或其他經監獄長官許可之財物。監獄在對外界送入的金錢、飲食、必需物品及其他財物進行檢查時,不能超過必要的程度。如果經檢查認為這些物品會妨害監獄的秩序或安全,可以限制或禁止送入。而關於這些金錢、飲食、必需物品及其他財物的送入方式、時間、次數、種類、數額、數量、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及其他應該遵行的事項,則由法務部來制定辦法。
前條獎賞方法如左。 一、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 二、給與相當數額之賞金。 三、減少作業時間,許其閱讀書籍。 四、與以較好之給養。 受刑人有應予特別獎賞者,得呈請司法行政部核獎。
減少勞作金超過二十元及停止戶外活動超過三日者,應經監務委員會決議。
外界得對受刑人送入金錢、飲食、必需物品或其他經監獄長官許可之財物。 監獄對於前項外界送入之金錢、飲食、必需物品及其他財物,所實施之檢查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經前項檢查認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時,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前三項金錢、飲食、必需物品及其他財物之送入方式、時間、次數、種類、數額、數量、限制或禁止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文字修正移列第一項,就外界得對受刑人送入金錢、飲食,及經監獄長官許可者予以規範。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分就監獄對外界送入之金錢、飲食、必需物品及其他財物檢查不得逾必要程度,經認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得限制或禁止送入予以規範。 四、增訂第四項明定送入金錢、飲食、必需物品及其他財物之送入方式、時間、次數、種類、數額、數量、限制或禁止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由法務部以辦法定之。
前條獎賞方法如左。 一、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 二、給與相當數額之賞金。 三、減少作業時間,許其閱讀書籍。 四、與以較好之給養。 受刑人有應予特別獎賞者,得呈請司法行政部核獎。
減少勞作金超過二十元及停止戶外活動超過三日者,應經監務委員會決議。
一、條次變更。 二、原文字修正移列第一項,就外界得對受刑人送入金錢、飲食,及經監獄長官許可者予以規範。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分就監獄對外界送入之金錢、飲食、必需物品及其他財物檢查不得逾必要程度,經認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得限制或禁止送入予以規範。 四、增訂第四項明定送入金錢、飲食、必需物品及其他財物之送入方式、時間、次數、種類、數額、數量、限制或禁止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由法務部以辦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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