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字第 10904010650 號
要旨
法務部 85.07.22 法監決字第 18374 號函及 99.10.01 法矯字第 0990902391 號函,因已不合時宜,或法令訂有相關規範,爰停止適用
主旨
有關本部 85 年 07 月 22 日法監決字第 18374 號函及 99 年 10 月01 日法矯字第 0990902391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因應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修正施行,有關外界送予收容人飲食、物品事項,應依監獄行刑法第 77 條、羈押法第 69 條及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辦理。
二、旨揭函釋因已不合時宜,或法令訂有相關規範,爰停止適用。
正本
本部矯正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後勤資源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矯正醫療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人事室(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會計室(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統計室(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政風室(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85 年 7 月 22 日(85)法監決字第 18374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2.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99 年 10 月 1 日法矯字第 0990902391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