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第69條規定了有關送入金錢、飲食、必需物品或其他財物給被告的規定。根據該條第一項,外界是被允許對被告送入這些財物的,但必須得到看守所長官的許可。第二項規定,看守所對於外界送入的金錢、飲食、必需物品和其他財物必須進行必要的檢查,但不得超過必要的程度。第三項規定,如果檢查發現這些財物可能妨害看守所的秩序或安全,可以限制或禁止送入。最後,第四項規定了有關這些財物的送入方式、時間、次數、種類、數額、數量、限制或禁止方式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將由法務部來進行規定。 這些資訊來自於中華民國立法院網站上的《羈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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