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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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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看守所對前條外界送入之金錢、飲食及物品,因送入人或其居住處所不明,或為被告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經公告六個月後仍無人領取時,歸屬國庫或毀棄。
  2. 2.於前項待領回或公告期間,看守所得將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物品毀棄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第70條,該條有兩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若看守所接收到外界送入的金錢、飲食或物品,但因送入人或其居住處所不明,或者被告拒絕收受而無法交付被告時,應將這些物品退還。如果無法退還,則必須進行公告,公告期間為六個月。若公告期間結束後仍然無人領取,這些物品將歸屬國庫或進行毀棄。 第二項規定,看守所在待領回或公告期間內,若涉及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的物品,可以對其進行毀棄。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羈押法》。舉一個範例,如果一個人在羈押期間收到的外界送入物品中包含易腐敗的食物,看守所可以根據該規定將其毀棄,以確保安全和衛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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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羈押法第 70 條規定:「看守所對前條外界送入之金錢、飲食及物品,因送入人或其居住處所不明,或為被告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羈押法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