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檢查發現被告未經許可持有之金錢或物品,看守所得視情節予以歸屬國庫、毀棄或另為其他適當之處理;其金錢或物品持有人不明者,亦同。
根據參考資料,羈押法第71條規定被告若未經許可持有金錢或物品,看守所得可根據情節予以歸屬國庫、毀棄或其他適當處理;若金錢或物品的持有人不明,則同樣的處理方式適用。這意味著當被告在羈押期間未經授權持有的金錢或物品可以被移交給國庫、毀棄或以其他適當的方式處理。如果無法確定持有金錢或物品的人是誰,則也可以同樣的方式處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維護正常的監管秩序,並防止被告在羈押期間持有非法的金錢或物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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