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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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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原懲罰或處置之執行,除有前條第二項之情形外,不因申訴或再申訴而停止。但再申訴提起後,法務部於必要時得命矯正學校停止其執行。
  2. 2.申訴、再申訴案件經審查為有理由者,除對受不當侵害者,應予適當救濟外,對原懲罰或處置已執行完畢者,矯正學校得視情形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消除或更正不利於該學生之紀錄。 二、以適當之方法回復其榮譽。
  3. 3.申訴、再申訴案件經審查為有理由者,對於違法之處置,應追究承辦人員之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9條,以下是針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1. 原懲罰或處置之執行,除有前條第二項之情形外,不因申訴或再申訴而停止。但再申訴提起後,法務部於必要時得命矯正學校停止其執行。 這一項規定表示,除非有特定情形,原本對於學生進行的懲罰或處置不會因為申訴或再申訴而停止執行。但是,如果再申訴提起後,法務部認為有必要,可以命令矯正學校停止執行懲罰或處置。 2. 申訴、再申訴案件經審查為有理由者,除對受不當侵害者,應予適當救濟外,對原懲罰或處置已執行完畢者,矯正學校得視情形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消除或更正不利於該學生之紀錄。 二、以適當之方法回復其榮譽。 這一項規定表示,在經過申訴或再申訴審查後,如果判斷有理由,除了對於受到不當侵害的學生應予以適當救濟之外,對於已經執行完畢的懲罰或處置,矯正學校可以依據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 消除或更正對於該學生不利的紀錄。 - 以適當的方式恢復該學生的榮譽。 3. 申訴、再申訴案件經審查為有理由者,對於違法之處置,應追究承辦人員之責任。 這一項規定表示,經過申訴或再申訴審查,如果判斷有理由,對於違反法律的處置,應追究承辦人員的責任。 以上釋義是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9條的內容所做的解釋。參考資料為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以及相關法律文件。

立法沿革 1

(0860506 制定)

原懲罰或處置之執行,除有前條第二項之情形外,不因申訴或再申訴而停止。但再申訴提起後,法務部於必要時得命矯正學校停止其執行。   申訴、再申訴案件經審查為有理由者,除對受不當侵害者,應予適當救濟外,對原懲罰或處置已執行完畢者,矯正學校得視情形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消除或更正不利於該學生之紀錄。   二、以適當之方法回復其榮譽。   申訴、再申訴案件經審查為有理由者,對於違法之處置,應追究承辦人員之責任。

立法理由規定救濟之方式及對違法人員責任之追究。

(0860506 制定)

規定救濟之方式及對違法人員責任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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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9 條規定:「原懲罰或處置之執行,除有前條第二項之情形外,不因申訴或再申訴而停止。但再申訴提起後,法務部於必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