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9條,以下是針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1. 原懲罰或處置之執行,除有前條第二項之情形外,不因申訴或再申訴而停止。但再申訴提起後,法務部於必要時得命矯正學校停止其執行。 這一項規定表示,除非有特定情形,原本對於學生進行的懲罰或處置不會因為申訴或再申訴而停止執行。但是,如果再申訴提起後,法務部認為有必要,可以命令矯正學校停止執行懲罰或處置。 2. 申訴、再申訴案件經審查為有理由者,除對受不當侵害者,應予適當救濟外,對原懲罰或處置已執行完畢者,矯正學校得視情形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消除或更正不利於該學生之紀錄。 二、以適當之方法回復其榮譽。 這一項規定表示,在經過申訴或再申訴審查後,如果判斷有理由,除了對於受到不當侵害的學生應予以適當救濟之外,對於已經執行完畢的懲罰或處置,矯正學校可以依據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 消除或更正對於該學生不利的紀錄。 - 以適當的方式恢復該學生的榮譽。 3. 申訴、再申訴案件經審查為有理由者,對於違法之處置,應追究承辦人員之責任。 這一項規定表示,經過申訴或再申訴審查,如果判斷有理由,對於違反法律的處置,應追究承辦人員的責任。 以上釋義是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9條的內容所做的解釋。參考資料為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以及相關法律文件。
原懲罰或處置之執行,除有前條第二項之情形外,不因申訴或再申訴而停止。但再申訴提起後,法務部於必要時得命矯正學校停止其執行。 申訴、再申訴案件經審查為有理由者,除對受不當侵害者,應予適當救濟外,對原懲罰或處置已執行完畢者,矯正學校得視情形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消除或更正不利於該學生之紀錄。 二、以適當之方法回復其榮譽。 申訴、再申訴案件經審查為有理由者,對於違法之處置,應追究承辦人員之責任。
立法理由規定救濟之方式及對違法人員責任之追究。
規定救濟之方式及對違法人員責任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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